(冬令时)上午07:30—11:3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上午07:30—11:30,下午14:00—17:30
首页 > 就医指南 > 医疗纠纷处理指南 > 正文

丹阳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以下简称为患方)采取恰当有效的方式解决医疗过程中的争议,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患方告知我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1、对涉及医疗争议的投诉,患方应当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有关事实、投诉内容、具体请求及理由,由医务部按程序进行处理。
    2、医务部接到投诉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组织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3、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4、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5、涉及补偿、赔偿金额数额较大的参照《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患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时,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丹阳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地址:佳境天城6-12
   (三)申请行政调解
    患方可依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丹阳市卫健委地址:凤凰路(丹阳市广电局对面)
   (四)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患双方可以至镇江市医学会共同委托行医疗损害鉴定。
    镇江市医学会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18号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责任,或行诉前调解并在立案庭备案。
    丹阳市人民法院地址:南环路16号
    二、复印病历须知
    患者有权查阅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病历复印统一由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复印后由病案管理科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非正常上班时间,可由医患双方先将病历封存,待上班后双方共同启封送至病案管理科复印。
    三、封存病历、现场实物须知
   (一)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封存实物保存期限三年,三年期满后医疗机构可自行拆封。
    四、患者遗体处理和尸体解剖检查须知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告知患方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死者尸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五、告知确认
    患者姓名: 丹阳市人民医院医务部
    被告知人: 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本告知书由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负责签收。)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