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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1.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家属意见,根据家属意见决定告知患者本人,如果家属要求暂时不告知患者时,需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向被授权的委托人书面告知患者诊断并签字。
 
2.入院时,由患者/及家属签署《住院病人病情告知记录》,在实施特殊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实施其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的委托对象接受知情告知。
 
3.如有以下情况,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检查、治疗或有机会造成患者并发症、后遗症。
  3.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和治疗。
  3.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3.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3.5手术切除组织器官。
  3.6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活动的。
  3.7输血、化疗、放疗等
 
4.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或委托他人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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