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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丹阳市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在我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对象
1. 经单位聘用,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从事一线工作,并获得县市级科技(教育、卫生)骨干以及与其相同等次以上荣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与事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
3.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3 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或取得创新成果;
⑵2 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⑶申报年度内经主管部门认定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
三、补贴标准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或以上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 5000 元薪酬补贴;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重点专科或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 3500 元薪酬补贴;
3.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会主任委员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 1500元薪酬补贴;
4.地市级技术骨干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 800 元薪酬补贴;
5.丹阳市级学科带头人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年 5000 元薪酬补贴;
6.丹阳市级技术骨干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年 3000 元薪酬补贴。
7.符合 1-6 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农村卫技人员薪酬补贴标准上浮 50%。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登录丹阳智慧人社公共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edyrs.com/申报上季度新增人才薪酬补贴,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资格证明材料(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聘书、年度考核材料、学术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或相关项目申报文件、专利证书等)等证明材料。
在我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 6 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申报时申报人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由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才社会保障卡。
4.管理与撤销。每季度首月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向人社部门通报人才在职情况,如遇人才离职需及时通报撤销补贴。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在《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工作的意见(2021-2025)》(丹发〔2021〕31 号)中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4.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 2 年。
5.本细则由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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