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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医院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时间:2014年11月19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丹阳市人民医院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医院“十二五”战略目标的实现,加速医院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必须进一步增加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和成长的环境,现结合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争取至2015年,共引进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100人。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已取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四条  发布公告。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走进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展校园招聘或参加由江苏省卫生厅或人事厅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报名登记。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医院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进入临床实习,若符合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意向性协议,并登记在册。待卫生系统统一招考时,由医院负责通知其网上或现场报名。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外,还可享受医院奖金以及过渡期租房补贴,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入院当月不领取绩效奖金,1个月后领取医院绩效奖金平均奖;单位每年给予硕士研究生租房补贴1.2万元,共3年,另外,单位再给予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3万元。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医院提供住房1套,面积100平方米,20年后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单位给予博士津贴2000元/月,共3年;科研启动资金10万元。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依照《丹阳市人才开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至丹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人才基金,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共2年。
第九条  在职博士研究生除不能享受单位提供的住房外,其余享受条件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类同。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由办公室负责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办理和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科教科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需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5年以上。单方面中止协议者,将追缴其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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