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服务告知:
一、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印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家属。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等需要。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复印病历需要。
二、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家属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公务需要复印病案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工作证明。
6.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工作证明,还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死亡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7.住院病人出院后需复印病历者,可在出院一周后带齐相关证明申请复印病历资料。
三、病历复印地点:
医院9号楼负一楼病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