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和费用报销等管理制度,现将新修订的《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3.《丹阳市人民医院接待任务电话记录》
丹阳市人民医院
2018年4月6日
附件1
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根据《丹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丹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办法》、市纪委《全市公务接待管理专项督查情况通报》和卫计委《丹阳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本着既热情又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由院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第二条 公务接待时,负责接待的相关科室应填写《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经院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内容包括接待事由、来客单位、主要来客姓名和职务、来客人数、陪客人数、用餐/住宿时间和地点、预估费用等内容,并附公务活动的公函、通知、领导批示件或接待任务电话记录(见附件3)等。
第三条 上级单位工作人员来医院工作,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本地特色家常菜为主,不提供冷菜和烟酒。
第四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任务多的要统筹安排,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尽可能合并。
第五条 接待地点由院办公室安排。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附近的定点饭店或医院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人均100元,超过部分由经手人自行承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医院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
第六条 接待人员或院办公室应及时(或定期)与饭店结算,原则上一次一结算,当月及时结清,并与审批表内容相对应,做到一餐一单。不得累积报销、跨年度报销、大额发票报销。
第七条 费用报销时要凭合规票据,并附费用明细(住宿清单、用餐菜单)、《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或接待任务电话记录、领导批示件、接待方案等可以证明本次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予以报销。票据至少要有经手人、院办公室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四人签字。超过现金支付标准的大额费用实行转帐支付。
第八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每年年初院办公室将公务接待预算报财务科,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超预算开支,不追加预算开支。公务接待经费的核算要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不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向其他单位、企业等转嫁接待费用,不借公务接待名义开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用公款违规吃请,不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务接待票据以及手续不齐、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制度,每季度在医院OA系统中公示医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