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一)首先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门诊起付段,起付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普通门急诊起付标准为1500元,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透析、狂躁型精神病)门诊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为上述标准的60%。
家庭病床按门诊方式结算。
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二、住院医疗费用:
(一)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次结算。
(二)按医院等级、住院次数设立住院起付标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下述标准的60% 。
医院级别 |
本年度第一次
住院起付标准
|
本年度第二次
住院起付标准
|
本年度第三次
住院起付标准 |
人民医院、中医院 |
1200元 |
600元 |
免 |
(三)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累计分段按比例结算。
1.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1万元之内(含1万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为90%;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为95%。
2.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6万元以内(含6万元)由统筹基金支付100%;6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
(四)设立住院最低报销额
职工医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额(含个人账户抵付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用总额的60%。
职工医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视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交通事故等);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