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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一、慢性病与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申报病种、限额与程序
1.慢性病病种与限额
①糖尿病22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胰岛素治疗不受年度门诊限额限制);
②前列腺增生、癫痫、慢性肾功能衰竭1600元;
③高血压病(须合并心、脑、肾、眼底功能异常之一)、帕金森氏病2000元;
④系统性红斑狼疮1万元;
⑤再生障碍性贫血3万元。
2.特殊重大疾病病种与限额
①恶性肿瘤门诊非放(化)疗3000元,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2万元;
②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2万元;
③精神病、儿童先心病3000元;
④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运动神经元延髓麻痹病、豆核病5000元;
⑤结缔组织类疾病(除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银屑病1万元;⑥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限额5万元。
 
3.申报资料:
⑴疾病诊断证明(糖尿病、高血压病的诊断证明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其余慢特病的诊断证明由三级医疗机构提供);
⑵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⑶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⑷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程序:
患者向参保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或我院医保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医院医保办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慢特病进行鉴定。鉴定确认的慢特病患者,即可享受慢特病门诊相关待遇。慢特病申报每季度末25号前申报,申报通过后的病种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
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目前我院开展有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等病种。凡符合上述重大疾病临床救治路径且在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象,补偿比例达到定额或限额的70%以上,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30%。
 
 
三、特殊药品使用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时,因治疗需要使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纳入特药项目管理,按照江苏省特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
大病保险指对住院和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病例,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赔付,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
五、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
 
 
 
 
 
 
 
 
 
 
丹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汇总表(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项  目
基层医疗机构 本市二级医院 本市三级医院 镇江三级医院 镇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 普通门诊 50% 40% 不予报销 不予报销 不予报销
中医药服务 40%
慢性病
特殊重大疾病 40% 按转诊自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报销40%
住院(分次结算) 起付线 500元 1000元 1000元 1500元 1500元
报销比例 75% 1千-1万报销55%,1万-5万报销65%,5万以上报销75% 1千-1万报销50%,1万-5万报销60%,5万以上报销70% 1.5千-1万报销40%,1万-5万报销50%,5万以上报销60% 按转诊自付一定比例后,15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40%
               

注:1.城乡居民医保具体报销项目和范围及特殊医疗的报销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限额600元,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一般诊疗费报销80%,且不受年度门诊补偿限额限制。
3.参保个人全年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4. 生育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规定结算,单次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平产1000元、剖腹产1200元。
5.精神病患者在我市精神病院住院,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6.在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我市传染病参保病人,其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同我市人民医院。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表(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报销范围 补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
本市三级医院门诊费用
(中医药服务除外)
40%
市外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费用
(含镇江)
按转诊自付一定比例后
报销40%
本市二级以上及市外定点医院合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普通居民:(30+保龄)%,最高不超过50%;
老年居民:(45+保龄)%,最高不超过65%
注: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门诊补充待遇累计报销限额为2000元/人;门诊和住院补充待遇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友 情 提 醒
1.城乡居民医保要求连续参保。断保后,除需补缴个人缴费外,还需补缴政府补贴部分。
2.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3.未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请尽快到各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办理,否则将影响2018年的正常缴费。
4.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底。
5.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请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及经济条件选择好定点医疗机构。
 
 
 
丹阳市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0511-8651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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