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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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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丹人医〔2014〕8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全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本市各单位之间各类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得饮酒。在涉及外事接待、离退休老干部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公务接待活动中,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严禁提供高档酒。在接待过程中严禁酗酒闹酒、严禁身体不适者饮酒、严禁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院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组织群众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公务活动现场要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重要接待任务参与现场保障的接待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医院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人数较多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按排在医院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同城接待不得提供住宿。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市领导到医院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丹阳市人民医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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